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考试(简称成人高考,下同)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温州医科大学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4年温州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录取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确定的招生规模,在符合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招生计划,根据考生所报志愿、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社会各界与媒体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温州医科大学。
第六条 教育部院校代码:10343,浙江省院校代码:434。
第七条 办学层次、形式:专升本,业余、函授。
第八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温州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本科毕业证书。该证书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证书同为国民教育系列学历的有效证书。
第九条 校址:茶山校区(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高教园区)、学院路校区(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268号)、滨海校区(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海韵大道669号);本部办学地点:温州医科大学学院路校区,温州市学院西路268号;省内教学点地址详见《温州医科大学2024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
第十条 学校简介: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是一所以医学学科为重点,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医科大学。1958年由浙江医学院从杭州分迁到温州,初名“浙江第二医学院”,后更名为“温州医学院”,2013年更名为“温州医科大学”,2015年成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教育部共建高校,2017年成为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2023年成为浙江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学校成人高考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温州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业余、函授)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四章 招生专业、条件及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医学影像技术、护理学、助产学、药学、应用心理学、公共事业管理、中药学。招生条件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招生专业、层次、学习形式、招生计划数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成人高考招生各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生源情况,以保证新生质量为前提,实行“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分专业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六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六章 入学复查与收费
第十八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成人高考新生,须持浙江省成人高考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将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按规定严格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按《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26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45号)规定执行,收费学分75学分,其中应用心理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每学分118.8元,共8 910元;其他专业每学分132元,共9 900元;均分3年缴纳。如有变化则按最新收费文件标准执行。以上费用不包括教材费。
第七章 学习形式、学制
第二十条 学制:基本学制3年,弹性学制2.5-5年,最低学习年限2.5年。
第八章 毕业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考生经省考试院批准录取并经我校注册取得学籍后,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由温州医科大学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合格后,可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jjxy.wm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77-88852165,0577-88834873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268号,温州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邮编:325027
电子邮箱:88834873@163.com
温州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温州医科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