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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医科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 温医大2022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综合管理,促进非学历教育持续、稳定、规范和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与浙江省加强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和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教育活动。不以获得学历文凭为目的。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是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服务学习型社会、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推进健康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非学历教育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第四条  开展非学历教育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并且依托学科特色和专业优势,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办学能力相适应。须坚持依法依规办学,服从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利益、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领导、管办分离和归口管理。教务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校的非学历教育实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科学指导。领导小组对学校的非学历教育项目进行宏观管理、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定期召开会议,对重大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审议,定期听取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汇报等。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立项审批、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并对合同进行立项审核和事务管理。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是非学历教育办学的责任主体,须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项目负责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非学历教育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办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单位为继续教育学院和各二级学院、所(中心)。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教职工个人,以及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办学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十条  非学历教育可面向校内全日制学生、校外单位或个人举办。所有项目原则上由各办学单位自招、自办和自管,切实落实办学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各办学单位可按照学科、专业发展布局和市场需求,积极拓展本学科领域内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充分发挥“一院(所、中心)一品”的优势,开展跨学科、跨专业、跨学院的非学历教育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办学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应集体讨论决定非学历教育项目,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切实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的政治把关作用,并于开班前至少15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办学申请、可行性分析、实际办学单位、办学人员、招生对象、项目内容与性质、教学计划、招生简章、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等。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应的流程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办班;

    (二)正确处理教学、科研、管理与办班的关系,在保证完成学校高等学历教育所设教学、科研、管理任务的前提下量力而行;

    (三)师资配备必须适应非学历教育培训,采用具有一定经验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确保教学质量;

    (四)课程设置要体现针对性,强调适应性,适应非学历教育和专业的特点以及学员的需求;

    (五)培训全程要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强化意识形态管理。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十五条  招生宣传内容须与项目申报内容一致,不得与学历教育的信息相混淆,不得用模糊和虚假的信息误导学员。刊登或发布广告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其中需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应事先通过审批。严禁擅自刊登或发布招生广告。

    第十六条  须统一以学校或办学单位的名义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内容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权限或职责。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为校外单位或个人发布招生广告或代理招生。禁止校外单位和个人在校内发布招生广告,或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各类培训应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代理。招生时不得以“专升本”“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领袖”“精英”“国际”“留学”等名称,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已有规定收费标准的,按规定办理;尚无规定的,由办学单位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拟定统一收费标准并报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办班的财务管理工作按《温州医科大学创收项目管理办法》(温医大202164)实施,如有新的变化和调整的,则按新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办学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项目经费须及时全额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截留、坐支、私存、设立账外账等“小金库”行为。学校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收费,不允许合作方进行收费。办学过程中各项支出应真实合理,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章  资源使用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教学资源,原则上由办学单位自行解决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若确需使用学校公用资源的,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后,在项目审批表中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必要时按相应的成本收费。

    第二十二条  教学、办公场所、设施、设备、邮箱、电话、网络等学校资源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可供非学历教育办学使用。

    第八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学单位应落实项目负责人,加强过程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做好项目方案设计、教师选聘、课程安排、教学实施、结业考核、质量监控与评价等,并做好项目培训学员满意度调查和项目培训后的追踪调研。对办学满意度较低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督促办学单位及时调整,改进办学质量或予以停办。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与业余形式。学校鼓励开展基于互联网信息化的教学或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

    第二十五条  办学单位应积极组织优秀教师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并健全项目开发标准、程序和审核评价等机制。

    第二十六条  办学单位应负责非学历教育学员的日常管理,明确相应纪律要求,加强安全教育,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制证和统一编号。经办学单位申请后,由办公室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对完成规定学时,符合条件的学员发放培训证书并留档。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办学单位应按学校材料归档要求将项目审批表、项目合同、培训方案、招生简章、学员名单、考勤记录、成绩登记表、结业证明发放登记表等材料在本单位存档备查。

    第九章  合作办学

    第二十九条  办学单位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与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开展“多领域、开放式”的合作办学。合作办学项目应有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内容以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为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合作办学须经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重大合作办学项目须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批准,需要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还应上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合作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合作办学应建立“职责明确、运行规范、全程可控、督导有力”的运行机制。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三十三条  在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擅自发布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开展招生、办学活动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保卫处进行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温州医科大学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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